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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9-17 17:34:03    访问量:3503

一、制定的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与可分配利润情况提出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董事会
应在股东大会中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
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代表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